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61977********,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村**号,现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孔某某在山亭区**小区内盗窃他人财物,涉案价值共计4812元。其中,盗窃段某某立家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3125元;盗窃李某某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经鉴定价值858元;盗窃高某某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经鉴定价值8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 梅
赵祥斐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村**号家中,联系电话13686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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