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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孔某某,聋哑人,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66********汉族文盲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高淳区**镇**村**号。

被告人孔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孔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孔某某与他人时分时合,至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商店内乘隙盗窃作案3次,窃得逆变器、短袖、薄膜等物品,价值约人民币约33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孔某某伙同他人至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天河路168号被害人方某某经营的“贵派物资经营店”内,乘隙窃走逆变器1个,价值人民币约150元。

2.2019年3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孔某某伙同他人至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通贤街宏达地下一层859号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ORANGESTUDIO”橙子女装店内,乘隙窃走白色短袖2件,价值人民币约138元。

3.2020年4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孔某某至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河城大街6号被害人邢某某经营的“汤沟窖藏”店门口,乘隙窃走店门口的塑料薄膜1卷,价值人民币约50元。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孔某某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民警在其家中扣押到上述涉案物品,并已发还给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方某某、陈某某、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提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利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担保人电话:15250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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