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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老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51977********,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洛阳市廛河回族区****号院**室,现住址洛阳市老城区**小区**室。2007年1月因吸食毒品被洛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强制戒毒六个月;2012年8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13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5月8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12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12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经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洛阳市老城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老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老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3时左右,被告人孔某某进入洛阳市老城区交通医院住院部内一科二楼**病室内,将被害人徐某某和王某某放在该病房桌子上的红色苹果XR手机和华为荣耀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窃的两部手机价值为人民币3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孔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利敏

检察官助理:王彩彩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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