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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盗窃)(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乡**村**组**号,无业。2019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报本院批准后于同年11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晚23时许,被告人孔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在榆林市榆阳区芹河镇上古天然气厂,盗走中超牌交联电力电缆线51.47米。经榆阳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12991元。

赃物已追回,并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辨认等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亚梅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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