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669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镇**村**庄。曾因吸食毒品,于2008年被舒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被舒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社区戒毒;曾因吸食毒品,2018年3月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8年4月因吸食毒品成瘾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两年,无业。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 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金寨县,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8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镇**社区**组,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园**栋**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孔某某指派徐某某与他人成立安徽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公司经营模式为客户以汽车抵押贷款,公司在客户车辆安装GPS并保留车辆备用钥匙,客户拿到贷款后可以继续使用车辆。某公司以客户GPS掉线等理由肆意认定客户违约,并把车辆开走藏匿,逼迫被害人支付违约金。徐某某挂名法人代表,公司具体业务由孔某某负责,徐某某日常听从孔某某调配参与接待客户、拖车等工作。
2018年1月23日,被害人范某某经人介绍到某公司贷款,孔某某接洽范某某。范某某以个人名下的一辆奥迪A4L轿车作为抵押,借款人民币60000元,扣除GPS安装费用后到手59740元,双方签定一份合同留在某公司。
2018年1月26日晚上,某公司使用奥迪轿车用备用钥匙私自开走范某某车辆并进行藏匿,然后以车辆GPS信号中断为借口认定范某某违约,孔某某要求范某某交3500元才能将车领回。为及时要回自己的车辆,范某某支付3500元违约金,孔某某将车辆返还。
2018年2月1日晚上,某公司私自开走范某某车辆后,以车辆长时间没有GPS移动轨迹认定范某某违约,向被害人索要3000元违约金。范某某支付3000元违约金,孔某某将车辆返还。
2018年2月某日,孔某某称范某某车辆GPS信号不正常系违约并将车辆开走。被害人范某某因无法承担某公司肆意认定违约被收取违约金决定提前结清贷款,后经孔某某同意,范某某支付9万元现金给孔某某和徐某某,孔某某当场销毁了被害人的贷款合同,并将车辆还给了被害人范某某。
2019年10月12日,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9年11月18日,孔某某被逮捕到案。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孔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6000元,徐某某家属退赔人民币10000元,现范某某对二被告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孔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方位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孔某某、徐某某二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36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伏金玉
(院印)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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