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021977********,汉族,农民,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许昌市魏都区,住濮阳市****酒店。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抓获归案,并于次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台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
被告人樊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31988********,汉族,濮阳市悦华酒店工程部经理,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濮阳市南乐县,住河南省南乐县**镇**庄东大街**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抓获归案,并于同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台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88********,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濮阳市濮阳县,住濮阳县***小区。2019年12月14日因从事卖淫活动被台前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12月31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被台前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台前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樊某某、李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8日、2020年6月30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以来,在濮阳市悦华国际酒店内,被告人孔某某长期组织被告人李某某、卖淫女刘某(另案处理)、乔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从事卖淫活动。期间,被告人樊某某、李某某多次为被告人孔某某提供帮助。经统计,被告人孔某某从中获利共计8831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樊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李某某为组织卖淫的人提供帮助,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樊某某、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樊某某、李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爱玲
检察官助理:崔庆亮
2020 年 7 月 13 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樊某某现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本案侦查卷宗六册。
3.涉案财物移交清单。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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