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7********,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3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于同日释放;于2020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9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李某某(已判决)经他人介绍向赫章县可乐乡安盛建材有限公司供应柴油。2018年初,李某某与孔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合伙,开始向安盛公司供应水泥,至2018年4月,安盛公司共欠李某某等人柴油款、水泥款等人民币114万元。2018年5月,李某某带领孔某某、郭某某(已判决)、刘某某等人以向安盛公司要钱为由,多次驾车将安盛公司大门、出料口、地磅等处堵住,并威胁安盛公司不准动工,致使安盛公司运输混泥土的罐车无法通行,安盛公司被迫停工,安盛公司相关人员报警后,当地公安机关出警劝阻,李某某等人以相同理由继续堵工。2018年5月20日,安盛公司与李某某达成协议,约定安盛公司在2019年7月9日前将将李某某的水泥款114万元结清,并以安盛公司作抵押。2019年7月10日,安盛公司向李某某支付100万元,李某某以公司未履行协议为由,带领孔某某、郭某某等人堵住安盛公司大门,并威胁安盛公司管理人员,称安盛公司是自己的,致使安盛公司停产至今,面临破产。李某某、孔某某、郭某某等人堵工期间,造成安盛公司租用罐车等损失共计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营业执照、转让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殷某某、郎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察、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参与聚众扰乱生产经营秩序,情节严重,致使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文远
检察官助理 李景忠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检察卷一册;
3.主要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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