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二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孔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4261988********,汉族,大学本科,江西省德安县**宾馆大堂经理,住江西省德安县**镇**路**号附**号。被告人孔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泗洪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孔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孔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孔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东莞**实业有限公司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孔某某介绍,以支付一定手续费的方式向泗洪**纺织有限公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价税合计3901357元,税款合计538118.28元。后东莞**实业有限公司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
2019年5月至9月,北京**装饰有限公司、成都**石材有限公司、福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甲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乙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有限公司、南京*甲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乙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贸易有限公司、南京*甲建材有限公司、南京*乙建材有限公司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李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以及被告人孔某某介绍,以支付一定手续费的方式向许某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泗洪*甲木材加工厂、泗洪县*乙木材加工厂、泗洪县*丙木材加工厂、泗洪县*丁木材加工厂、泗洪县**木业有限公司等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6份,价税合计7011790元,税款合计806666元。后购票公司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
另查明,被告人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孔某某违法所得共计6万元,已在侦查阶段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暂扣凭证,调取的户籍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抵扣税款清单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许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孔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德强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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