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孔辉,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81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镇**村**区**号,住洛阳市西工区**路**号**大厦**号,系洛阳市**教育培训机构老师,无前科。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依法逮捕。
辩护人符红军,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9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依法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同年5月1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意见,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至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孔辉在洛阳市西工区**路**大厦**机构担任辅导老师期间,以能找关系帮助其辅导的学生张某某到洛阳市**中学**路校区上高中为名,骗得被害人张某某母亲张某某的信任,同年6月15日、7月6日、7月13日、7月26日先后四次索要被害人张某某现金共计20万元人民币,用于偿还借款及消费。案发后,在被害人多次催要下,被告人孔辉被迫归还被害人5万元,后一直推脱直至被害人报案。目前被告人亲属已归还被害人剩余赃款15万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孔辉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崔某某的证人证言;
(4)、书证: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收条、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霞
二0二0年五月十八日
附:1、被告人孔辉现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被告人孔辉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卷宗叁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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