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镇**村**村**号。2019年9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3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4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4日至29日期间,被告人孔某某在其位于我市小榄镇东区社区*******出租屋,以被害人陈某威出资与其合伙倒卖灯饰为由,诈骗被害人陈某威本金人民币40575元。同年9月24日早上10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49号出租屋将被告人孔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孔某某已退赔被害人陈某威人民币21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巍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光碟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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