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二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孔某某,曾用名陈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4712,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孔某某通过中间人(另案处理)以每份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虚假的颍上县居民刘某某、武某某等11人的住院材料,并上报到颍上县慎城镇卫生院骗取住院补偿款。其后,孔某某将骗取的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款总计23.2万元全部通过银行转账到其以陈某乙身份的农行卡上。孔某某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缴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银行明细等书证;
2.证人段某某、刘某某、武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花艳
检察官助理:郑晓东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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