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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绿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2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2006年12月12日因盗窃罪被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9月1日因盗窃罪被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3年9月17日释放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现住南关区惠民嘉苑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绿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诈骗罪经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6日被绿园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8日至2018年8月3日期间,在长春市绿园区西城家园小区、宽城区首山逸居小区,被告人孔某某以自己为南关区住建局工作人员能为张某某办理公租房为由,先后四次诈骗张某某人民币共计60000元,案发前返还张某某30900元。

2018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在长春市绿园区西城家园小区,被告人孔某某以自己为南关区住建局工作人员能为刘某某办理公租房和门市为由,先后诈骗刘某某人民币共计25000元。

2018年9月16日,在长春市绿园区西城家园小区,被告人孔某某以自己为南关区住建局工作人员能为卢某某办理公租房为由,诈骗卢某某人民币共计45000元。

2018年9月16日,在长春市南关区81中宿舍,被告人孔某某以自己为南关区住建局工作人员能为李某某办理公租房为由,诈骗李某某人民币共计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收条、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方某某、李某、张某、梁某、刘某、李某1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卢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绿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琳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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