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公诉刑诉〔2017〕561号
被告人孔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武清区**镇**街**路**排**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7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2月至2016年10月间,被告人孔某某虚构单身女青年“刘某某”这一虚假身份,通过QQ和微信聊天与被害人王某某处朋友,被告人孔某某在此期间,编造朋友怀孕需借钱等事由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5100元,得款后挥霍。2016年10月9日,被害人王某某发觉后报警,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孔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孔某某到案后退赔了被害人王某某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银行明细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颖
代理检察员:钟毅
2017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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