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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诈骗案)_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3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威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1月17日经我院批准并由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孔某某通过注册陌陌号,以虚构的名叫“贺妍”的女人和被害人马某某聊天。随后被告人孔某某以“贺妍丈夫”、“ 贺妍闺蜜”的名义添加了马某某微信,并且以该身份和马某某(“小马愚爱”)微信聊天,之后孔某某以工地急用钱、“贺妍”母亲生病住院等理由分多次骗取了马某某49000元。后马某某发现被骗,遂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的证言;4.书证:照片、欠条、人口信息查询等;5、辨认笔录:马某某对孔某某的辨认;6.其他证据: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忠爱

检察官助理:高落宇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在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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