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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孔某某,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51985********汉族,大专文化,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股东,住南京市高淳区**镇**村**号。被告人孔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孔某某和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另外三名股东孙某某、黄某某、芮某某(均已判决),用同一事故车辆多次报险、人为扩大车损等手段编造虚假事故,多次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京分公司)保险金。其中,被告人孔某某组织、实施诈骗共计人民币3451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6月28日、7月3日,被告人孔某某和孙某某、黄某某、芮某某使用上述手段为车牌号为苏A8****的车辆编造虚假事故两次,骗取人保南京分公司保险金人民币9700元。

2.2018年11月13日、11月16日,被告人孔某某和孙某某、黄某某、芮某某使用上述手段为车牌号为苏A7****的车辆编造虚假事故两次,骗取人保南京分公司保险金14010元。 

3.2019年1月3日,被告人孔某某和孙某某、黄某某、芮某某使用上述手段为车牌号为苏A0****的车辆编造虚假事故,骗取人保南京分公司保险金10800元。

被告人孔某某于2019年7月11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孔某某已于2019年10月16日退还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4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查获经过、保险理赔材料主动退赃证明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黄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诈骗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梅菁

检察官助理:王雨婷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南京市高淳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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