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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诈骗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9********,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镇**村**号。犯罪嫌疑孔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孔某某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孔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辛某某、冯某某、康某某、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孔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孔某某、上述被害人、值班律师秦绪忠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至15日,被告人孔某某、刘某某、倪某某(二人均已判刑)在微信群内发布信息,虚构“可以免考试办理驾驶证”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21700元。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1日至6月15日,被告人孔某某、刘某某、倪某某以免考试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的辛某某人民币15700元。

2.2020年6月11日至6月14日,被告人孔某某、刘某某以免考试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冯某某人民币3000元。

3.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孔某某、刘某某以免考试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康某某人民币2000元。

4.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孔某某、刘某某以免考试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宋某某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交易明细、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刘启水的证言;

3.被害人辛某某、冯某某、康某某、宋某某陈述;

4.被告人孔某某及同案犯刘某某、倪某某供述和辩解;

5. 扣押、辨认、提取笔录。

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诈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丽丽

检察官助理:季于翔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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