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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孔某某以帮居住在昆明市呈贡区呈祥街惠景园的被害人江某某处理醉驾违法行为为由,三次骗取江某某烟酒、现金共价值人民币248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硕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住昆明市西山区**小区**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5877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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