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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公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0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村**号。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和辩护人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孔某某利用曾经从事沙石交易保存的采砂、运砂的图片和视频,通过在砂石交易微信群内公开发布虚假的海砂出售信息,骗取客户定金、调船费等的方法实施诈骗,共骗取四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195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12日,被害人饶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被被告人孔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了人民币5000元;

2.2019年9月19日,被害人凌某某在本区被被告人孔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了人民币5000元;

3.2019年9月24日至25日,被害人欧某某在本区被被告人孔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了人民币4500元;

4.2019年9月25日,被害人高某某在本区被被告人孔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了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廖亮

检察官助理 杨豪

2020年4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依法扣押的手机一台,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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