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仪征市刘集镇**村**组**号。被告人孔某某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孔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施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孔某某,听取了被害人施某某等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间,被告人孔某某在扬州市、本市刘集镇等地,通过百度贴吧、百度知道发布自己有安眠药、致人阳痿的药品货源的虚假信息,后通过QQ与被害人联系并取得被害人信任,以提前支付货款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施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邱某某、宋某某、许某某共计人民币3441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孔某某通过QQ与被害人施某某联系,虚构有致人阳痿药品货源,骗取被害人施某某人民币800元。
2.2019年9月1日,被告人孔某某通过QQ与被害人李某某联系,虚构有安眠药货源,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400元。
3.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孔某某通过QQ与被害人王某某联系,虚构有安眠药货源,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50元。
4.2019年9月13日至14日,犯罪孔某某通过QQ与被害人邱某某联系,虚构有安眠药货源,骗取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币1020元。
5.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孔某某通过QQ与被害人宋某某联系,虚构有安眠药货源,骗取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470元。
6.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孔某某通过QQ与被害人许某某联系,虚构有安眠药货源,骗取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401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孔某某人民币3000元,并分别发还被害人施某某人民币800元、王某某人民币350元、邱某某人民币1020元、宋某某人民币470元、许某某人民币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QQ聊天截图、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尹某某、郭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施某某、李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孔某某供述和辩解;
4.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晶晶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某某现在仪征市刘集镇**村**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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