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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孔XX,男,20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320XXXXXX2614,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XX县XX镇XX村连湖路22号,住福建省XX县XX镇XX村连湖路22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2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XX涉嫌诈骗罪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孔XX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孙XX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孔XX在明知孔XX(另案处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为贪图利益收取提成,将自己的微信号和中国建设银行卡账户6217001880008149633提供给孔XX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收取诈骗款使用。2019年1月11日,被害人孙XX被他人网络诈骗28250元人民币,经公安机关侦查被骗资金流向,其中的10000元人民币转入到被告人孔XX的上述中国建设银行卡,之后被告人孔XX又将该笔资金转给孔XX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孔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微信二维码付款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QQ聊天记录、微信收款二维码;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孔XX的证言;

3.被害人孙XX的陈述;

4.被告人孔XX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XX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在诈骗事实中起次要所用,属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孔XX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翟永杰

代检察员:秦立乾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孔XX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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