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二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8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镇**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同案人孙某某、董某某、孙某甲等人以***软件工作室名义,组织招聘售后、财务、人事、销售业务员,制作“销售话术”教授业务员如何与客户交流,推销标价人民币1880元的卡卡通软件。业务员在微信群发布免费办理信用卡、贷款广告,客户用他们发的链接无法办理时,业务员让其添加微信为好友,并谎称其工作室的软件具有给客户办理大额信用卡或贷款,屏蔽黑户,身份包装等功能,诱骗被害人购买其宣传的软件。客户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向业务员交纳定金180元后,业务员向客户发送链接或二维码让其下载软件,客户试用五分钟后如想继续使用需交纳尾款1700元。销售完成后,业务员将客户推送至售后人员,售后向客户发送一些网上找到的办理信用卡或贷款文档。经查,该软件实为植入汇集多家网络银行及网贷平台端口APP,软件并无其宣传的功能。
被告人孔某某在***软件工作室期间,作为业务员共销售卡卡通软件7个,涉案金额人民币13160元。
2020年12月9日孔某某家属将涉案赃款13160元退至本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孔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党员证明、刑事判决书、认定金额说明及银行交易记录、转账记录及平板电脑照片等;2.同案相关被害人胡某某、董某某、贾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孔某某及同案人曹某某、郭某某、孙某某、董某某、张冰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31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案人孙某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玲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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