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111970********,回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乡**村**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3日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3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违法犯罪经历:2006年7月5日,被告人孔某某因盗窃罪被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13年9月因吸食海洛因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7月20日因吸食海洛因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本案由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孔某某在甘肃省兰州市**乡**村**餐厅停车场向曹某某(凉州区人)贩卖毒品海洛因时,被凉州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净重1.34克,2020年5月19日,凉州区公安局委托武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现场缴获的毒品海洛因壹小包进行毒品成分鉴定,2020年5月21日武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武)公(司)鉴(理)字【2020】015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从送检的材料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康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凉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购毒款2400元、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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