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孔某某,曾用名孔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户籍住址织金县**镇街**村**街组,现住贵州省盘州市**镇**号楼,2005年12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5年3月13日释放;2016年9月2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8月4日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6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中旬,张某某与被告人孔某某通过电话、微信的方式联系购买毒品,后张某某于2020年7月18日通过微信转账8180元给孔某某购买毒品,孔某某驾驶自己的一辆红色力帆SUV车子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颗麻古(净重11.6克),2020年7月19日凌晨02时许孔某某在盘州市亦资街道亦资孔小姜全羊汤锅旁时将毒品麻古拿给张某某完成交易,后孔某某被当场抓获。2020年8月3日,经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检材1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麻古(130颗,11.6克);2.书证:户籍信息、毒品收据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六)公(司)鉴(化)字[2020]367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具有前科劣迹、累犯情节,依法给予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荣琴
检察官助理 周亚运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场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卷1页。
3.涉案车辆等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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