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1〕116号
被告人孔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93********,汉族,大学文化,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办事处原工作人员,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桥**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9日被绍兴市柯桥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分别由绍兴市柯桥区监察委调查终结、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贪污罪、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1年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
2020年2月,被告人孔某某在担任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变造《关于下达2018年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创新政策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的通知》(绍柯财行〔2019〕402号)文件中关于发放对象的内容的方式,将财政专项激励资金人民币5万元转入绍兴柯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再由该公司实际负责人刘某某通过银行转账转入孔某某银行账户,将该笔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并用于个人消费。
二、变造国家机关公文
2019年1月左右至2020年2月,被告人孔某某在担任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期间,变造国家机关公文3份,具体如下:
1.2019年1月左右,被告人孔某某为帮助绍兴市**专利代理事务所实际负责人焦某某顺利拿到2017年度振兴实体经济—支持创新发展等财政专项激励资金,将《关于下达2017年度振兴实体经济—支持创新发展等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绍柯财行〔2018〕421号)文件中的奖补对象“绍兴柯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和“绍兴柯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变造成“绍兴市**专利代理事务所”,导致**街道办事处将本应发放给绍兴柯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绍兴柯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政专项激励资金共计人民币13.5万元,错误发放至绍兴市**专利代理事务所。
2. 2020年2月,被告人孔某某为挪用2018年度振兴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等政策财政专项激励资金中绍兴市**汽配有限公司的奖补资金,将《关于下达2018年度振兴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等政策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的通知》(绍柯财行〔2019〕403号)文件中的奖补对象“绍兴市**汽配有限公司”变造成“绍兴柯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导致**街道办事处将本应发放给绍兴市**汽配有限公司的财政专项激励资金人民币9万元,错误发放至绍兴柯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再由绍兴柯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刘某某将该笔钱款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的方式交给孔某某,归孔某某个人使用。
3.2020年2月,被告人孔某某为帮助绍兴市**专利代理事务所实际负责人焦某某顺利拿到2018年度柯桥区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激励资金,将《关于下达2018年度柯桥区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激励资金(支持创新发展—自主创新)的通知》(绍柯财企〔2019〕444号)文件中的奖补对象“绍兴**纺织有限公司”变造成“绍兴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导致**街道办事处将本应发放给绍兴**纺织有限公司的财政专项激励资金人民币12万元,错误发放至绍兴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3月,被告人孔某某已将上述钱款共计39.5万全部退还至**街道办事处银行账户;2020年12月29日经电话联系,被告人孔某某主动到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办事处接受绍兴市柯桥区监察委员会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线索移送函,调取证据清单,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审批表,公务员职级套转表,干部任免表,公务员考核登记表,绍兴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内设机构及领导职数的通知,中共柯桥区委办公室、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情况说明,《关于下达2018年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创新政策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的通知》(绍柯财行[2019]402号),《关于下达2017年度振兴实体经济-支持创新发展等政策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的通知》(绍柯财行[2018]421号),《关于下达2018年度振兴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等政策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的通知》(绍柯财行[2019]403号),《关于下达2018年度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激励资金(支持创新发展-自主创新)的通知》(绍柯财企[2019]444号),传票,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变更登记情况,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修改案,县(市、区)科技局初审列表,营业执照,申报材料,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银行账户开户信息,收款收据,银行业务凭证,银行入账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人口信息资料等;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汪某某、陈某某、罗某某、徐某某、刘某某、金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影响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孔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被告人孔某某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徐贵银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调查卷叁卷、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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