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孔某某贪污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公诉刑诉〔2014〕277号

被告人孔某某,曾用名孔某甲,女,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国****有限公司**支公司业务员,住河南夏邑县**乡**村。因涉嫌贪污罪,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投案,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4年11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度,被告人孔某某利用担任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委托,在办理**乡**村、**村、***村、**村、**村、**村、**村、**村玉米农业险过程中,采取自己和指使他人垫付保费、编造投保、受灾事故资料、虚假理赔的手段,骗取国家农业保险金进行私分。被告人孔某某骗取国家农业保险金共108040.74元,垫付保费52195.71元(其中孔某某个人垫付保费43195.71元,村干部魏某某、顾某某垫付保费9000元),孔某某个人得款90040.74元。案发后,被告人孔某某退回赃款868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利用办理国家农业政策性玉米保险业务的职务之便,采取虚假投保、虚假理赔的方式,骗取国家保险金108040.74元,被告人孔某某个人垫付43195.71元,得款90040.7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永刚

                                 代理检察员:闫向楠

                               二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三册,同步录音录像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