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住址:四川省彭州市**镇**村**组。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谢某某,男,殁年56岁,彭州市**镇**村**组**号。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孔某某在彭州市葛仙山镇熙玉村19组伟星杨梅基地内挖掘杨梅树,准备销售,并雇佣被害人谢某某等人帮忙从事挖掘树木、运输树木等工作。当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孔某某在该杨梅基地内驾驶“中科聚峰”牌装载机运输杨梅树时,由于疏忽大意,将正在装载机前方负责捆绑、固定杨梅树的谢某某碾压致死。
案发后,被告人孔某某投案自首,其家属对被害人谢某某的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辨认照片、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孔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春林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孔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878008****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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