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53********,藏族,不识字,农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7月3日被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孔某某在**村**组至**组交接处柏油路上清扫垃圾时,将清扫的塑料地膜扔进道路旁同村**组村民吴某某家日光温室大棚处的检查井中,被前来拉水的被害人吴某某夫妇发现,后被害人吴某某要求被告人孔某某下井将垃圾捡出,遭被告人孔某某拒绝后,二人开玩笑相互拉扯并推搡,被告人孔某某向后推搡被害人吴某某时,将被害人吴某某推到在柏油马路上致其头部后脑勺着地受伤,当日被送往医院治疗,治疗数日后家属于同年5月16日放弃治疗出院,次日早晨七时许被害人吴某某死亡。
经武威市人民医院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吴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经甘肃方圆司法鉴定所鉴定:(一)1.重度颅脑损伤系导致被鉴定人吴某某死亡的主要原因;2.术后颅内感染、坠积性肺炎及肺气肿系颅脑损伤的并发症。以上因素共同致呼吸循环衰竭,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二)被鉴定人吴某某双额叶、左颞叶多发脑挫裂伤及右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损特征符合摔倒后枕部着力造成的对冲性损伤机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照萍
检察官助理:陆国德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 被告人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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