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二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84********,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江苏**光纤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主任,住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号(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市吴江区**镇**苑**幢**室)。被告人孔某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孔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孔某某利用其担任江苏**光纤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主任,负责供应商引入、原料采购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上海**气体化工有限公司经理翁某某、原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某等人所送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14940元,并为上述公司在供应商引入、原料采购等方面谋取利益。具体分述如下:
1. 2016年1月至同年4月期间,被告人孔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先后2次非法收受苏州市**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叶某某所送的人民币63602元,为该公司在原料采购方面谋取利益。
2. 2016年5月,被告人孔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上海**气体化工有限公司经理翁某某所送的人民币15000元,为该公司在投标报价方面谋取利益。
3. 2016年6月,被告人孔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先后2次非法收受原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某所送的人民币11588元,为该公司在供应商引入、原料采购方面谋取利益。
4. 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孔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先后5次非法收受杭州**过滤技术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张某甲所送的人民币24750元,为该公司在供应商引入方面谋取利益。
归案后,被告人孔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孔某某已退出赃款人民币114940元,并赔偿江苏**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14940元,取得江苏**光纤科技有限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劳动合同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2月11日,被告人孔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伟伟
检察官助理 茹 意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联系电话:13584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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