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以上均自报)。2019年8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6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6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孔某某以172元每个月的价格租用了一台香港地区的服务器后,设立www.0760gg.com网站,供包括我市石某某区张某星等网友通过论坛发布中山市周边地区足浴按摩场所的卖淫嫖娼和色情活动信息,并通过包括我市大量网友购买金币看帖的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33330.9元。该网站有注册会员2239人、限制会员792人、中级会员865人、高级会员349人、金牌会员185人、VIP会员150人,论坛元老会员30人,另有新手上路会员127171人。
2019年8月8日,被告人孔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石碣东华村二巷20号之五住处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缴获手机2台、银行卡1张某乙电脑主机1台。归某某,被告人孔某某如某某了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孔某某归某某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至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某
二Ο二Ο年二月六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
3、视听资料6份;
4、扣押的手机等物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5、《认某某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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