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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18〕745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出生地:辽宁大连,居民身份证: 21021119850824781X,汉族,大学本科,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六一路l号,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座**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6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18年8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孔某某通过闲鱼网认识卖枪人仲某(另案处理),开始谈论买枪事宜。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孔某某先后三次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公园门口,从仲某手购买手枪四支及铅弹160发,后藏匿于其住处和车内。

2018年5月13日,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到吉林省**市将被告人孔某某抓获,并在其住处**市**区**公寓A座512室及其车内搜出手枪共七支、铅弹共1175发。经鉴定,其中四支手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被认定为枪支;其中1015枚气枪铅弹被认定为民用弹药。以上赃物被依法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雅清
代理检察员:  庄  宁

2018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押于大连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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