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57********,汉族,小学肆业,四川省会东县人,农民,家住会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0日被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淌塘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20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会东县**乡**街对被告人孔某某家的房屋进行搜查,在其住房院坝内查获其非法持有的火药枪一支,经鉴定,该支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可有效击燃底火,认定为枪支。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证人朱某某、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及照片;搜查笔录、照片;6.搜查光盘1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坦白的规定,可以从轻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莉
2020年3月29日
附: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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