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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77********,汉族,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委**村**号,住**镇**村委**村**号。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许,被告人孔某某的父亲孔兴照将其一支疑似火药枪拿给孔某某保管使用,孔某某将该疑似枪支摆放在自家老房子的灶房墙角处。2020年4月2日,寻甸县公安局功山派出所民警查获该疑似枪支。经鉴定,该疑似枪支为前装填式的非制式火药枪(火铳类枪支),具备以火药为能源发射弹丸的条件。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在卷证实。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能源发射弹丸的非制式火药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建华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836****;保证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3759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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