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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持有枪支罪)(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三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88********,景颇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现住芒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孔某某猎捕了一只白鹇(已死亡),并将羽毛丢弃家边。2020年4月9日,芒市森林公安局到芒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被告人孔某某家中搜查,当场从其家中院场东面30米处查获疑似白鹇羽毛,从其家厨房外西面墙壁上的蓝灰色编织袋内查获疑似气钉枪1支。经鉴定,疑似白鹇毛来源于鸡形目雉科鹇属白鹇(Lophuranythemera),经济价值5000元人民币,白鹇为国家II级保护动物;疑似气钉枪为自制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孔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沁骅

2020年7月16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光盘肆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换押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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