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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牟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31195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烟台市牟平区**镇**村**号。2020年5月4日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被烟台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孔某某于2019年10月3日,在烟台市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镇**村西南自家苹果园,用网具围捕鸟类,至2020年5月2日共网捕各类鸟4只,并致其全部死亡。经鉴定,该4只鸟分别为雀鹰1只、麻雀1只、灰背鸫2只。其中,雀鹰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麻雀及灰背鸫均为“三有”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有鉴定意见;有辨认笔录;有证人贵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萌

检察官助理:刘伟健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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