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瀍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51974*********,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起,被告人孔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洛阳市区收购中华、黄金叶等高档香烟,并携带所购卷烟乘坐火车到达江苏省常州市、苏州市,将香烟加价销售。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孔某某在洛阳市高新区**小区门口附近的商户收购香烟时被洛阳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打私打假稽查队当场查获。当场查获各类香烟57条,并从被告人孔某某租住地洛阳市西工区**路**号院**栋**门**室查获香烟5条,共计62条。包括黄金叶(天叶)、黄金叶(天叶细支)、黄金叶(天香细支)、中华(双中支)、中华(细支)五个品种,总案值53750元。被告人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配合办案机关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柳某某、谢某某、董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物证:62条卷烟;4、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及表现证明、归案经过、扣押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明材料,河南省2020年在销卷烟雪茄烟零售指导价格目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等;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延晓
2021年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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