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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非法行医案)_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虹检一部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组,暂住本市虹口区**路**弄**号**室。2019年2月3日因非医师行医被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同年6月20日因非医师行医被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孔某某在未取得行医资格的情况下,自2019年1月起在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从事内科、口腔科诊疗活动,后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无证执业,于2019年2月、2019年6月先后被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2019年9月22日起,孔某某在其位于本市虹口区**路**弄**号**室的暂住地内继续无证从事医疗活动。同年10月18日,上海市虹口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人员至上址检查,当场查获手术刀片、阿奇霉素注射液等医疗器械及医疗废物。

被告人孔某某于2019 年12月2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钱某某的证言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证实被告人孔某某所持有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不得在虹口区辖区范围内行医的事实。

2.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房屋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孔某某自2019年9月22日起租借**路**弄**号**室的事实。

3. 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孔某某于2019年10月间在**路**弄**号**室内为他人进行牙科诊疗服务的事实。

4.上海市虹口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相关照片,证实该所卫生监督员于2019年10月至**路**弄**号**室检查时,发现若干已使用过的药品、医疗器械的事实。

5.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孔某某曾因无证从事内科、口腔科诊疗活动被两次行政处罚的事实。

6.证人邱某某的证言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北外滩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过程及被告人孔某某的到案经过。

7.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并从宽处理。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崔晓丽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某某某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某某某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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