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1********,汉族,专科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被告人孔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孔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孔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孔某某于1993年9月至1996年7月间在石家庄图强职业技术学院参加**专业学习,并获得石家庄市郊区卫生局颁发的医师资格证书、行医证。2000年以来,被告人孔某某在在未经医师资格考试,未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在其家中开设诊所,非法从事诊疗活动。睢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先后于2018年2月13日、2019年3月5日两次对被告人孔某某非法行医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被告人孔某某又于2019年3月19日在家中继续从事非法诊疗活动,直至同年5月31日再次被检查发现。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孔某某经睢宁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睢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检查过程中登记保存的药品、输液器等物证;
2.被告人孔某某开具的处方、睢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崔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鼐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12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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