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源林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273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镇,无职业,住**镇**委**组。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于2020年9月23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6日由抚松县公安局**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湾沟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孔某某为搭建看护红松果林的塑料帐篷需用的框架及放置锅灶用的台架,携带作案工具私自进入湾沟林业局***经营所施业区20林班54小班内,非法采伐2株紫椴树、2株落叶松树,截成木段后全部用于搭建帐篷及做饭的操作台。经湾沟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被告人孔某某非法采伐的2株紫椴树为人工林内天然更新实生活体立木,合立木蓄积0.0186立方米,系二级国家重点保护植物;2株落叶松树为活体立木,合立木蓄积0.0880立方米。案发后, 紫椴树、落叶松树木段由湾沟林业局***经营所回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1)紫椴树伐树2个、落叶松树伐根2个;
(2)油锯1台;
(3)手锯1把;
(4)紫椴树木段13件;
(5)落叶松木段12件;
2.书证:
(1)被告人孔某某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表;
(2)抚松县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3)抚松县**镇**社区出具的证明;
(4)湾沟林业局***经营所出具的收条;
(5)湾沟林业局谅解书;
(6)复绿补种协议;
3.证人证言:
证人丁某某、李某某、丁某某、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孔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湾沟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队林地林木鉴定意见书;
6.勘验、指认、扣押笔录:
(1)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湾沟森林公安分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2)被告人孔某某指认现场照片;
(3)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湾沟森林公安分局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官:苏晓兵
检察官助理:张斯雅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镇**委**组;
2.本案刑事诉讼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6.移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决定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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