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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甲、孔某乙诈骗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诉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孔某甲,男,1986年09月0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富裕县**乡**委**组,住黑龙江省富裕县**乡**委**组。2020年12月2日,孔某甲因涉嫌诈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取保候审,次日由富裕县公安局繁荣派出所执行。

被告人孔某乙,男,1989年0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富裕县**乡**委**组,住大庆市林甸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2月2日,孔某甲因涉嫌诈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取保候审,次日由富裕县公安局繁荣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驾驶黑B****8红岩重型货车在2020720日至2020924日期间,使用虚假农机行驶证、农机车牌和农机跨区作业证共6次免费通过黑龙江英歌站,黑龙江龙凤站,骗取高速公路通行费共计人民币25,252元。1217日,孔某乙已向大广高速公路大庆管理处全部缴纳通行费返款。

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民警于2020121日在大庆市林甸县永新五队平房将被告人孔某甲抓获。122日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口头传唤被告人孔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指定管辖文件、机动车查询详单及证明、大广高速公路大庆管理处出具的进出收费站信息及查验信息记录表照片、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订单信息及微信转账记录,**农机产品供货单、**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运输明细、江苏**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党员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承诺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中国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

2. 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孔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多次诈骗,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孔某乙全部退赔,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露元           

                                                          2020年12月30日

附: 1. 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现居住于大庆市林甸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 本案卷宗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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