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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甲、孔某乙非法经营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998号

被告人孔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2019年因吸毒被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罚款500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世海,广东楉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孔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2013年因吸毒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始,被告人孔某甲在未取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大道**汽车维修美容对面的练车场内非法销售汽油给孔某乙、成某某、刘某某等人,非法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73000元。被告人孔某乙明知孔某甲未取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的情况下,介绍孔某丙、彭某某、唐某某等人到孔某甲的练车场非法加油,非法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21525元。归案后,孔某甲、孔某乙均如实供述上述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起获的汽油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孔某丙等证言;4.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孔某甲、孔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孔某甲、孔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董  进

                                检察官助理:全惠民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光盘8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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