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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甲、林某甲、陈某甲、李某甲、林某乙、蔡某甲、许某甲涉嫌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孔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湛江市**区人,现住湛江市**区****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21988********,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湛江市**区人,现住湛江市**区***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21990********,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广东省湛江市**区人,现住湛江市**区**村*巷**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廉江市人,现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廉江市人,现住廉江市**镇**村**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5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被告人蔡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91********,汉族,大专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现住雷州市***街**号**房。因本案,于2018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92********,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遂溪县人,现住湛江市遂溪县**镇**村**队。因本案,于2018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甲、林某甲、陈某甲、李某甲、林某乙、蔡某甲、许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孔某甲在听闻开设网络赌场比较赚钱后,便通过网络找到了以竞猜各项球类比赛的赌博网站:正皇冠网(网址为*************和*****************)的管理人员“jack”(身份未明)和****网(网址为****************和*************)的管理人员“波”(身份未明),并从这两位管理人员处获得了***网和****网的二级代理账号各一个。随后,被告人孔某甲就先后拉拢被告人林某甲、陈某甲、李某甲、林某乙、蔡某甲、许某甲、莫某甲(未归案)等人成为其下线一起在遂溪县**镇****公馆*栋****房开设网络赌场,被告人林某甲、李某甲、陈某甲、林某乙、蔡某甲、许某甲、莫某甲等人则每个月需要固定缴纳600元的“伙食费”给被告人孔某甲。

该网络赌场由上至下分为后庄(即庄家)、一级代理(即总代理)、二级代理(孔某甲)、三级代理(林某甲、陈某甲、李某甲、林某乙、蔡某甲、许某甲、莫某甲等人)和会员赌客。在开设赌场的过程中,被告人孔某甲将***网和****网的二级代理账号免费提供给被告人林某甲、陈某甲、李某甲、林某乙、蔡某甲、许某甲、莫某甲等人使用,也会开设三级代理账号供被告人林某甲、陈某甲、李某甲、林某乙、蔡某甲、许某甲、莫某甲等人发展会员赌客。被告人林某甲、陈某甲、李某甲、林某乙、蔡某甲、许某甲、莫某甲等人则通过QQ、微信等平台招揽三级代理或者发展会员赌客投注参赌,同时还通过转租网络赌博平台账号(400元至800元不等)牟利,并将自己所得收益与被告人孔某甲进行平分。该赌场会员赌客需要投注时需先向被告人林某甲、李某甲、陈某甲等三级代理购买赌分,该赌场赌分1分等于1元人民币,而该赌场共有三种盈利模式:第一种是占成模式,即由***网的后庄(即庄家)、总代理、二级代理、三级代理分别按一定份额占成与会员赌客对赌。若会员赌赢,则按各自占成比例支付赌资给会员;如果会员赌输,则同样按照各自占成比例瓜分会员投注的赌资;第二种是占成加提成模式,即在占成模式的基础上,发展到该会员赌客的三级代理人可以额外享有庄家所给予该会员赌客投注额2%的回扣;第三种是按月收取平台租借费模式,即是通过孔某甲所持有的****网的二级代理账号开立三级代理账号出租给其他赌博人员,供其观看各类赌博赛事的场次、庄家所开的盘口等数据。为了中转、洗白收取的赌博资金,被告人孔某甲还借用其舅舅张重卡号为:62170031300********的建设银行卡和卡号为:62284806267********的农业银行卡供他们转账使用。而被告人孔某甲、林某甲、陈某甲、李某甲、林某乙、蔡某甲、许某甲等人在经营网络赌场期间,如果某人的资金不足以赔付给赌客时,他们同伙之间也会相互转账予以援助。

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孔某甲、林某甲、陈某甲、李某甲、林某乙、蔡某甲、许某甲等人在遂溪县**镇****公馆*栋****房开设赌场过程中被当场抓获,并现场扣押作案电脑主机9台,电脑显示器7台,作案手机16部、银行卡41张。冻结涉案赌资********元。

经统计,被告人孔某甲等7名被告人利用微信、支付宝共收取赌资**********元,其中被告人林某甲共计收取赌资*********元;被告人陈某甲共计收取赌资*******元;被告人李某甲共计收取赌资******元;被告人林某乙共计收取赌资*******元;被告人蔡某甲共计收取赌资*******元;被告人许某甲共计收取赌资*******元;被告人孔某甲个人收取赌资*******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

3、随案移送清单;

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契税纳税申报表;

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6、开设赌场案冻结资金表、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回复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支付宝)

7、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

8、辨认笔录、微信、支付宝账号交易记录截图辨认;

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

10、证人孔科的证言;

11、被告人孔某甲、林某甲、陈某甲、李某甲、林某乙、蔡某甲、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2、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林某甲、陈某甲、李某甲、蔡某甲、林某乙、许某甲等人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在一起以赌球的方式在网络开设赌场,共计收取赌资**********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林某甲、陈某甲、李某甲、蔡某甲、林某乙、许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乙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磊

201995

附:

1、被告人孔某甲、林某甲、陈某甲、李某甲、林某乙、蔡某甲、许某甲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叁拾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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