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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甲、羊某某等9人赌博案)_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孔某甲,曾用名孔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7199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磐安县**镇**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26日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6月27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陈军,浙江九段(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羊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71993********,汉族,文化程度职高,住浙江省磐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7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71990********,汉族,文化程度专科,住浙江省磐安县**街道**社**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7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磐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4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7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磐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7199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浙江省磐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7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7199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磐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1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7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住浙江省磐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8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71994********,汉族,文化程度专科,住浙江省磐安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8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羊某某、陈某甲、杨某甲、陈某乙、刘某某、杨某乙、杨某丙、马某某涉嫌赌博罪,以孔某甲涉嫌赌博罪分别于2019年7月31日、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将两案并案审查,依法告知各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孔某甲在2019年2月至6月期间,从网络上下载“星际扑克”手机APP,通过微信朋友圈推广发展了被告人陈某乙、杨某甲等直属下家17名,发展团队2390名(身份不详)参与到“星际扑克”平台赌博,从中赚取佣金3.3万元;在2019年6月份期间,从网络上下载“大满贯Ⅲ”手机APP,通过微信朋友圈推广发展了被告人羊某某、刘某某等直属下家10名,发展团队282名(身份不详)参与到“大满贯Ⅲ”平台赌博,从中赚取佣金13667元;以上共计赚取佣金46667元。

2.被告人羊某某在2019年4月到5月期间,经被告人陈某甲推荐,下载了“星际扑克”手机APP,被告人羊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推广发展了金某某、包某某(另案处理)等直属下家20余某某(身份不详)参与到“星际扑克”平台赌博,从中赚取佣金1万元;在2019年6月份期间,经被告人孔某甲推荐,下载了“大满贯Ⅲ”手机APP,羊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推广发展了杨某戊(另案处理)等直属下家42名,发展团队235名(身份不详)参与到“大满贯Ⅲ”平台赌博,从中赚取佣金1.4万元;以上共计赚取佣金2.4万元。

3.被告人陈某甲在2019年4月份期间,经被告人陈某乙推荐,下载了“星际扑克”手机APP,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微信朋友圈推广发展了被告人被告人羊某某、杨某丙等直属下家20余某某(身份不详)参与到“星际扑克”平台赌博,从中赚取佣金1万元;在2019年6月份期间,经吕某某(另案处理)推荐下载了“大满贯Ⅲ”手机APP,陈某甲通过微信朋友圈推广发展了被告人马某某、陈某乙等直属下家21名,发展团队71名(身份不详)参与到“大满贯Ⅲ”平台赌博,从中赚取佣金1.3万元;以上共计赚取佣金2.3万元。

4.被告人杨某甲在2019年4月至6月期间,经被告人杨某丙推荐,下载了“星际扑克”手机APP,杨某甲通过微信朋友圈推广发展了直属下家47名,发展团队251名(身份不详)参与到“星际扑克”平台赌博,从中赚取佣金1.6万元。  

5.被告人陈某乙在2019年4月至6月期间,经被告人孔某甲推荐,下载了“星际扑克”手机APP,陈某乙通过微信朋友圈推广发展了被告人陈某甲、杨某己(另案处理)等直属下家23名,发展团队1918名(身份不详)参与到“星际扑克”平台赌博,从中赚取佣金1.5万元。 

6.被告人刘某某在2019年5月份期间,经被告人羊某某推荐,下载了“星际扑克”手机APP,刘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推广发展了直属下家65名,发展团队135名(身份不详)参与到“星际扑克”平台赌博,从中赚取佣金7800元;在2019年6月份期间,经被告人孔某甲推荐,下载了“大满贯Ⅲ”手机APP,刘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推广发展了直属下家27名,发展团队91名(身份不详)参与到“大满贯Ⅲ”平台赌博,从中赚取佣金5000元;以上共计赚取佣金1.28万元。

7.被告人杨某乙在2019年4月至5月期间,经被告人杨某丙推荐,下载了“星际扑克”手机APP,杨某乙通过微信朋友圈推广发展了直属下家16名(身份不详)参与到“星际扑克”平台赌博,从中赚取佣金10908元。

8.被告人杨某丙在2019年4月至6月期间,经被告人陈某甲推荐,下载了“星际扑克”手机APP,杨某丙通过微信朋友圈推广发展了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等直属下家14名,发展团队485名(身份不详)参与到“星际扑克”平台赌博,从中赚取佣金1万元。

9.被告人马某某在2019年4月至6月期间,经被告人孔某甲的推荐,下载了“星际扑克”手机APP,马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推广发展了陈某丙、陈某丁、王某某、杨某戊等直属下家11名,发展团队262名(身份不详)参与到“星际扑克”平台赌博,从中共赚取佣金8000元。

2019年6月27日、7月1日,被告人羊某某、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6月27日、6月28日、7月5日、7月11日,被告人孔某甲、杨某丙、马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分别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孔某甲、羊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杨某丙、马某某各自持有的1只手机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九名被告人均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自愿认某某。被告人羊某某等8人退出的涉案30.33万元赌资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前科材料、行

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己、陈某戊、杨某庚、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孔某甲、羊某某、陈某甲、杨某甲、陈某乙、刘某某、杨某乙、杨某丙、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数据9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羊某某、陈某甲、杨某甲、陈某乙、刘某某、杨某乙、杨某丙、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九名被告人均自愿认某某,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志文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孔某甲现羁押于磐安县看守所;被告人羊某某等8名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为:羊某某180********、陈某甲182********、杨某甲187********、陈某乙152********、刘某某158********、杨某乙188********、杨某丙198********、马某某198********。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8册,手机1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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