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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甲、苏某某等污染环境案)_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孔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刑事拘留,经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2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开发区**居委会**区**队**号。2015年6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经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6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刑事拘留,经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2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开发区**村**号。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经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3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2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甲、苏某某、胡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11日移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5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19年12月24日退回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20年1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孔某甲、苏某某、案犯植某甲(在逃)等人商量通过收集煤焦油等废油,储存至废油沉淀油水分离后出售获利。被告人孔某甲、案犯植某甲等人从外地运来多个废油罐放置在被告人苏某某、胡某甲经营的农庄(肇庆市高新区**村**路口附近)空地上,从外地收集废油灌进废油罐内存放,另被告人孔某甲、案犯植某甲等人雇用孔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从外地收购废弃油桶在农庄空地上切割后出售获利,期间被告人孔某甲等人以支付租金、支付被告人苏某某、胡某甲工资的名义,给予胡某甲15000元。2018年5月份,肇庆市高新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要求被告人孔某甲、苏某某、胡某甲等人“清走有害有毒物质,复原环境和状况”的清场通知,被告人孔某甲、苏某某、胡某甲、案犯植某甲等人因找不到销售、转移废油的渠道,为掩盖违法事实,商议对放置在大坑里装有大量废油的两个大油罐原地填埋,同年6月17日,在无防泄漏措施的情况下,由被告人胡某甲负责联系彭某某开挖机用泥土原地填埋大坑里的两个大油罐,同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工作人员对涉案农庄进行检查及后期组织开挖,发现该处露天堆放4个油罐、多个吨桶及圆桶,填埋两个油罐,油罐、吨桶、圆桶内存在大量废油,其中一个被填埋的油罐已发生泄漏。经称重,已填埋的两个油罐内抽出废油重73.97吨,罐体共重13.205吨;未填埋的四个油罐内抽出废油重11.63吨,罐体共重53.545吨;露天堆放的吨桶、圆桶共重5.14吨;已埋得两个油罐转移后受污染的土壤重11.15吨,以上废物共计168.64吨。经采样鉴定,上述168.64吨废物均为具有浸出毒性(苯酚)危险的固体废物。为应急处置上述危险固体废物,肇庆市高新区政府已支付应急处理费、临聘保安费、存放油罐场地部分租金等费用共计304474元。

被告人孔某甲于2019年9月10日在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委会**村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苏某某于2019年8月6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胡某甲于2018年11月13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油罐、工棚、粤HX1****货车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农用地临时租赁合同等书证;3、证人孔某乙、植某乙、植某丙等人的证言;4、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6、被告人孔某甲、苏某某、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苏某某、胡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有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甲、苏某某、胡某甲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立华

2020年2月2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孔某甲、苏某某现押于四会市看守所,被告人胡某甲被取保候审,电话135*******。

2.全案材料6册、光碟1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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