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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石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孔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4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深圳**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镇**村委会**组**号,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工程**项目部宿舍。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孔某甲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河西支线工程施工工地等地,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多次为其本人及其他工人向他人购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等国家机关证件(盖有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章)。民警根据北京市水务局提供的线索,于2020年7月23日将被告人孔某甲查获到案,同时起获上述证件共计19个。经核实上述证件均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关于核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函及回复、证件照片、微信截图;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乔某某、陈某甲、张某甲、陈某乙、张某乙、张某丙、葛某某、孔某乙、王某甲、崔某某、王某乙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孔某甲供述及辩解;4.检查笔录:对被告人孔某甲办公地点的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执法录像;6.其他证据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工作说明、网上比对工作记录、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阳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孔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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