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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孔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巨野县**镇**庄**村**村**号,居住地**。因交通事故逃逸,于2020年2月12日被巨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巨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7时15分许,被告人孔某甲驾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巨野县田太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巨野县太平镇西环路交叉口处时,与对向左转弯行驶被害人潘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被害人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张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孔某甲弃车逃逸。

经鉴定,被害人潘某某符合外力作用于机体造成胸部肺部外伤后,继发严重坠积性肺炎,引起呼吸功能衰竭死亡;被害人张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孔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巨野县公安局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孔某乙、李玉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孔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巨野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培钦

                                 检察官助理:张晨晨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某甲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巨野县太平镇孔庄行政村孔庄村467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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