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孔某甲,曾用名孔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时34分左右,被告人孔某甲饮酒后驾驶豫B6****小型汽车从宁波市北仑区帝迈酒吧门口出发驶入富春江路,1时37分左右又驾车返回帝迈酒吧门口。酒吧工作人员发现后报案,被告人孔某甲在现场等待。民警到达现场对被告人孔某甲进行呼吸酒精含量检测,经检测其呼吸酒精含量为174mg/100ml。后公安机关及时提取其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孔某甲的血样乙醇浓度为1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等;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陈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检查笔录:提取血样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抽血、执法过程录像。
被告人孔某甲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甲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孔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学华
附:
1.被告人孔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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