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公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孔某甲,曾用名孔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户籍地均为福鼎市**镇**村**号,住柘荣县**乡**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孔某甲于同年3月23日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9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孔某甲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柘荣县双城镇坪桥吴某某家出发,沿104国道往柘荣城关方向行驶,途径坪桥2号门口路段时,碰撞停放在路边的京******号小型轿车,造成被告人孔某甲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孔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0.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照片。
2.被告人孔某甲户籍证明、柘荣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兰某某、吴某某证言。
4.被告人孔某甲供述和辩解。
5.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柘荣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孔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祖建
2020年3月30日
检察官助理:林家栋
附:
1.被告人孔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5058****。
2.案卷材料壹册。
3.被告人孔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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