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孔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孔某甲,曾用名孔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3********汉族,专科毕业,贵州省水城县**局职工。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现住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街道办事处**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7日,被告人孔某甲驾驶贵BWQ**2号小型轿车由钟山区方向往双水方向行驶。21时02分,该车行驶至水城县双水街道办事处钟山大道塔山路口200米处时被例行检查,经对当事人孔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3毫克/100毫升血。2020年04月03日,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川旭鉴[2020]毒鉴字第173号理化检验报告:从送检孔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158毫克/100毫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孔某甲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孔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乙醇含量达158毫克/100毫升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孔某甲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孔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孔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飞亚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孔某甲现被水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48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附取保候审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