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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714号 

被告人孔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地区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镇**村**组。曾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6月16日被威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0日1时许,被告人孔某甲醉酒驾驶一辆小轿车(车牌号云C.E****)来到本市**镇**路与**路交汇路口处,在等候交通信号时睡着,后被巡逻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孔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1.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孔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孔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二个月二十天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清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孔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保证金3000元,联系电话180********。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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