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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甲妨害公务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诉刑诉〔2019〕364号

被告人孔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3********,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员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住溧阳市********号。被告人孔某甲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15时许,在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春东路温州商贸城附近路段,被告人孔某甲因情感纠纷欲驾驶苏D1****小型轿车寻找其女友邢某某。被告人孔某甲家人为防止其与邢某某家人发生纠纷,采取趴引擎盖、拉后视镜方式阻止其驾车离开,但孔某甲仍欲采取边踩油门边刹车的危险方式强行离开。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巡特警大队民警江某某等人出警后,经口头制止无效后,采用砸车窗玻璃的方式对其阻拦。期间,被告人孔某甲抢夺江某某手中警棍,并持警棍殴打江某某,致江某某脖子等处受伤。后,被告人孔某甲被现场抓获。经鉴定,民警江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汽车等物证;

2.被告人孔某甲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孔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孔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调取的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芳芳

检察官助理:俞白冰

2019年11月25

附:

1.被告人孔某甲现羁押于高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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